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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Constellation Designs, LLC诉LG Electronics Inc.案作出先例判决,部分撤销并部分维持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定。CAFC认定,地区法院错误认定Constellation Designs, LLC专利中的“优化权利要求”符合35 U.S.C. § 101规定的适格主题,但正确认定“星座权利要求”具有适格性。法院指出,优化权利要求缺乏将抽象概念转化为专利适格应用的创造性概念,而星座权利要求指向技术改进的具体实施方式以解决技术问题。Constellation Designs, LLC起诉LG电子侵犯其多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涉及采用非均匀星座以在可比信噪比下提供比传统均匀间隔星座更大容量的数字通信技术。被主张的权利要求分为两组:‘761和‘700专利的优化权利要求,广义上要求星座形状最大化并行解码(PD)容量;以及‘509和‘922专利的星座权利要求,具体描述了非均匀星座。地区法院曾通过简易判决认定所有被主张权利要求均具专利适格性,案件进入陪审团审判后,陪审团裁定无权利要求无效且LG电视构成侵权,判给Constellation 1,684,469.00美元损害赔偿,并认定侵权属故意。CAFC在Alice第一步分析中认为,优化权利要求指向专利不适格概念。以‘761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为例,其仅要求正交幅度调制(QAM)符号星座“优化”以达到PD容量的期望结果,未具体说明实现“优化”的方法,属于涵盖所有达成该结果方法的宽泛结果导向型权利要求,法院援引最高法院在O’Reilly v. Morse案中的推理,认为此类过宽权利要求可能抢占所有优化星座PD容量的方法。在Alice第二步,CAFC认定优化权利要求未包含创造性概念,Constellation主张其权利要求反映了通过基于PD容量优化的非均匀星座提升数字通信性能的新颖方法,但法院认为其所称的创造性概念与抽象概念本身无法区分,创造性概念必须远不止抽象概念,因此撤销地区法院对优化权利要求适格性的简易判决。对于星座权利要求,CAFC在Alice第一步得出不同结论,认为其并非主张无具体过程或约束的“优化”星座这一抽象概念,而是指向发明人使用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开发的“特定星座”。以‘509专利的权利要求21为例,其代表了针对技术问题的特定技术解决方案,具备“足够的具体性和结构”以满足Alice第一步要求,该权利要求应用了公开的优化过程并具有定义参数,要求星座点位置非均匀间隔、每个点带有唯一标签且至少两个点共享相同位置。CAFC指出“结果导向型优化权利要求与星座权利要求之间的这一区别至关重要”。此外,CAFC还处理了LG对地区法院驳回其非侵权法律判断动议的上诉,LG主张专利持有人仅在行业标准满足被主张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而非部分要素时,才能使用行业标准证明侵权,CAFC则认同Constellation和地区法院的观点,即侵权可通过某些权利要求要素的基于标准证据与其他要素的产品特定证据相结合来证明。最后,CAFC处理了LG对地区法院驳回其无损害赔偿法律判断动议或排除Constellation损害赔偿专家证言动议的上诉,LG认为该专家的内置分摊理论缺乏适当基础,因其依赖的第三方许可不够可比,CAFC认同地区法院的意见,即专家依赖了充分事实以证明许可具有足够可比性从而支持内置分摊,因此维持地区法院对LG损害赔偿相关动议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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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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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跟踪
(如:上诉进展/和解条款/监管动作/同类案件)
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4/28/cafc-distinguishes-results-oriented-claims-specificity-structure-eligibility-analysis/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4-28 19:52:22 抓取:2026-04-28 2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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