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你还未登录

USPTO发回重审决定对HID案的禁止反悔、时机及策略影响

IPWatchdog · 专利 · 原文时间:2026-05-03 16:15:56 · 抓取:2026-05-03 17:47:01
综合评分 0/100 信号强度 0/100 相关性 0/100 可信度 0/100
摘要 / 我的正文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6年4月27日发布了一项重要的发回重审决定,澄清了35 U.S.C. § 315(e)(1)项下禁止反悔的适用时间点,以及关键的“向专利局请求程序”的含义。该裁决源于一种日益常见的情况:HID公司最初针对CPC专利技术公司的美国第9,665,705号专利提起了双方复审(IPR),随后又请求对同一专利进行单方复审。该决定明确,当IPR的最终书面决定作出时,若USPTO尚未下达单方复审的命令,则当事人将被禁止“请求”单方复审。该决定的核心在于专利局对§ 315(e)(1)中“请求”一词的重新解释。美国专利法禁止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实际利益方)就IPR最终书面决定中已处理的权利要求,基于已提出或合理可提出的理由,“请求或维持专利局的程序”。在发回重审中,专利局划定了两个不同的时间段:一是从提交单方复审请求到局长根据§ 304下达复审命令的期间;二是§ 304命令下达后的期间。在第一个期间,专利局仅在考虑请求,尚未启动“程序”,程序的启动始于局长的§ 304命令。关键变化在于,“请求”现在被解读为涵盖请求专利局启动复审的整个行为,而非仅指提交文件的时刻。因此,“请求”期间从提交请求持续到§ 303规定的决定窗口(法定最长三个月)。专利局将§ 315(e)(1)中的“请求”解释为包括提交请求的瞬间以及局长下达§ 304命令前的预命令阶段。因此,若最终书面决定在该期间内作出,§ 315(e)(1)的禁止反悔可能会阻止请求行为。HID的请求即因此失败:其IPR最终书面决定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此时HID已提交单方复审请求四天,但局长直到2024年11月4日才下达批准复审的命令。由于IPR最终书面决定在复审命令下达前作出,§ 315(e)(1)禁止HID“请求”复审。该决定收紧了“先IPR后复审”策略的时间窗口。申请人不能再指望在IPR待审期间(例如在口头辩论后评估PTAB小组意见后)提交复审请求,并在最终书面决定作出前获得命令。如果最终书面决定在§ 303窗口期间作出,请求可能会被禁止。对于协调多途径挑战的内部团队而言,这增加了在IPR请求中预先加载现有技术的重要性,并要求对局长审查风险、上诉、发回重审和小组结果保持现实态度。下一步,尽管根据Rule 1.515(c),可在驳回后一个月内向局长提出请愿,但鉴于此前的HID诉讼以及单方复审请求(包括IPR后的连续请求)的激增,局长办公室很可能已了解该决定。因此,HID更有可能在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提起另一项《行政程序法》诉讼,挑战专利局关于复审被禁止反悔条款禁止的决定。HID决定似乎打破了涉及类似问题的单方复审决定的僵局(例如控制号90/015,948和90/015,949)。该决定收紧了连续挑战的窗口,但并未完全关闭。可能会看到单方复审请求在IPR的更早阶段提交(例如在请求口头辩论时,通常在PTAB发布最终书面决定的法定期限前约五个月)。
关键要点
一句话结论
(可由AI生成:一句话讲清这条新闻对你意味着什么)
可借鉴点
(可由AI生成:这条新闻能迁移到哪些业务/审查/写作场景)
证据锚点
(如:判决法院/案号/专利号/关键时间点)
后续跟踪
(如:上诉进展/和解条款/监管动作/同类案件)
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5/03/usptos-reexamination-remand-hid-means-estoppel-timing-strategy/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5-03 16:15:56 抓取:2026-05-03 17:47:01
知识面板
分类
专利
来源
IPWatchdog
原文时间
2026-05-03 16:15:56
抓取时间
2026-05-03 17:47:01

综合评分
0/100
信号强度
0/100
相关性
0/100
影响度
0/100
可信度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