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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对谷歌分心驾驶专利案的101条款驳回

IPWatchdog · 诉讼 · 原文时间:2026-05-05 18:05:43 · 抓取:2026-05-05 19: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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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TJTM Technologies, LLC诉Google LLC一案作出非先例判决,维持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美国地方法院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驳回,认定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属于35 U.S.C. § 101下的专利不合格主题。该判决由Chen法官撰写,Dyk法官和Stark法官加入。TJTM Technologies拥有美国第8,958,853号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移动设备,当置于“非活动模式”时可抑制来电、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知,并自动向发送者发送离开消息。专利描述了手机与车辆配对时自动触发非活动模式的场景,以防止分心驾驶。2024年2月,TJTM起诉谷歌Android手机的某些分心驾驶预防功能侵犯该专利。谷歌提出驳回动议,地方法院适用Alice Corp. Pty.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案确立的两步框架,认定代表性权利要求1指向“筛选通知”的抽象概念,并认为修改 pleadings 以解决Alice第一步问题是徒劳的。2024年9月,TJTM提交第一次修正起诉状,地方法院在重新审查Alice第二步后,认为权利要求1中列举的每个组件都是通用、众所周知的,且以常规方式组合,遂驳回诉讼,TJTM及时上诉。上诉中,TJTM主张地方法院在第一步分析中存在错误,称其专利针对移动设备导致分心驾驶的技术问题提供了技术解决方案,并试图与Contour IP Holding LLC v. GoPro, Inc.等案件类比,但CAFC未被说服。Chen法官指出,权利要求1描述了手机的不同操作模式,但未涉及底层手机技术的任何改变,虽然该发明可能为用户带来自动进入非活动模式的额外益处,但这不足以构成“技术改进”。CAFC将本案专利与Enfish, LLC v. Microsoft Corp.案区分,后者涉及计算机功能的特定结构改进,而TJTM的权利要求仅在常规手机上增加了通信抑制功能,属于抽象概念范畴。关于Alice第二步,TJTM称权利要求中步骤的特定组合(将设备置于非活动模式、检测传入通信、抑制通知、发送离开消息)构成非常规和创造性概念,但CAFC认为其论点仅是结论性断言,引用Trinity Info Media, LLC v. Covalent, Inc.案指出,此类断言不足以对抗根据Rule 12(b)(6)提出的驳回动议。法院认为专利中描述的步骤序列是“在手机上抑制通知的抽象概念的描述”,仅将抽象概念应用于“特定技术环境”不足以使其具备专利资格。在脚注中,法院指出TJTM在口头辩论中实际上承认车辆与手机配对并非专利的创造性方面,尽管其书面陈述曾将该功能作为第二步下的潜在创造性概念,但律师在辩论中同意配对方法在该领域是已知的,且并非所主张权利要求的必要部分。CAFC因此认定权利要求指向抽象概念且缺乏创造性概念,维持对TJTM针对谷歌的侵权诉讼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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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5/05/federal-circuit-affirms-101-dismissal-google-distracted-driving-patent-suit/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5-05 18:05:43 抓取:2026-05-05 19: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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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诉讼
来源
IPWatchdog
原文时间
2026-05-05 18:05:43
抓取时间
2026-05-05 19: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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