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的正文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Bissell, Inc.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一案作出了先例性判决,维持了ITC关于经重新设计的吸尘器产品不构成进口侵权的最终裁定。CAFC同时维持了ITC拒绝签发排除令的决定,并认同ITC关于Bissell产品满足国内产业技术要求的认定。Bissell公司拥有美国第11,076,735号和11,071,428号专利,涉及表面清洁设备,其专利描述了一种干湿两用表面清洁装置,该装置在自清洁模式和电池充电时使用存储托盘,且说明书指出在自清洁模式下电池充电电路被禁用,因此电池不会充电。Bissell向ITC提起申诉,指控Tineco公司进口和销售的设备侵犯了其专利权利要求。ITC最初禁止Tineco进口某些被认定侵权的产品,但在申诉提出后,Tineco对被诉产品进行了重新设计。ITC认定重新设计后的产品未侵犯某些权利要求,因此未签发排除令。Bissell就重新设计产品不构成侵权的认定提起上诉,Tineco则就Bissell已建立技术国内产业的认定提起交叉上诉。CAFC的Stoll法官在判决中首先处理了Bissell的直接上诉,即重新设计的被诉产品是否满足“电池充电电路通过自清洁模式输入控制的启动而被禁用,并在无人值守的自动清理周期内保持禁用”这一限制。Bissell认为行政法法官(ALJ)在认定重新设计产品未字面满足禁用电池限制时依赖了隐含的权利要求解释错误,并主张在等同原则下认定不满足该限制时不当依赖了权利要求无效原则。CAFC对Bissell关于ALJ在初步裁定中首次解释禁用电池限制的主张不予采信,指出ALJ仅是适用了权利要求语言的通常含义,并作出了可信度判断,认为Bissell专家的证词缺乏说服力。ALJ发现重新设计的被诉产品在120秒的自清洁期间内充电两次,因此未完成电池充电电路不工作的清理周期,法院维持了无字面侵权的认定。关于等同原则下的侵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Bissell关于ALJ依赖权利要求无效这一法律原则的主张,解释称ALJ“不认为电池电路做了与权利要求要求相反的事情却与权利要求无实质差异的证词具有说服力”,法院将此视为专家意见在法律上不充分的事实认定,维持了等同原则下不侵权的结论。在交叉上诉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处理了Tineco对国内产业认定的质疑。Tineco认为ALJ错误地依赖Bissell产品满足禁用电池限制的证词,因为该专家依赖了在 discovery 阶段提供但未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的源代码,但CAFC不同意这一观点。法院指出,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703条,专家可以基于其知晓的案件事实或数据形成意见。法院指出,源代码在 discovery 阶段已提供、专家依赖其对源代码的审查、该领域专家合理依赖源代码来理解国内产业产品的运作,且Tineco从未提供相反的专家意见,因此有充分证据支持委员会关于国内产业产品满足权利要求限制的认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考虑了Tineco对被诉产品与所主张专利某些限制的事实认定的质疑。Tineco认为没有充分证据支持被诉产品满足“回收路径内的刷辊”限制的认定,法院则认为即使对回收路径采取较窄的理解,也有充分证据支持被诉产品满足刷辊位于回收路径内的权利要求要求。Tineco的专家同意,如果至少50%的刷辊位于回收路径内,则该限制得到满足,法院认为合理的事实认定者可以依赖演示和专家证词得出刷辊与50%位于回收路径内的刷辊没有实质差异的结论。CAFC还认定有充分证据支持Tineco产品满足吸嘴限制的认定,Tineco的专家承认被诉产品的吸嘴从金属刀片和地板上吸走流体和碎屑,ALJ合理地得出吸嘴也可以从刷辊上吸走流体和碎屑的结论,法院维持了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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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5/11/federal-circuit-affirms-itc-finding-that-redesigned-vacuum-products-do-not-infringe-bissell-patents/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5-11 18:15:30 抓取:2026-05-11 23: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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