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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裁定仿制药未侵犯Actelion高血压药物专利

IPWatchdog · 诉讼 · 原文时间:2026-05-13 14:15:51 · 抓取:2026-05-13 18: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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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发布了一项具有先例性的判决,维持了地区法院关于迈兰制药(Mylan Pharmaceuticals)的高血压仿制药未字面侵犯爱可泰隆制药(Actelion Pharmaceuticals)Veletri®药物相关美国专利的裁定。同时,CAFC也维持了地区法院关于爱可泰隆未能证明且被禁止主张等同侵权的认定。爱可泰隆拥有美国专利号8,318,802和8,598,227,涉及“特定依前列醇药物组合物”,其独立权利要求均提及“pH为13或更高”或“大于13”的 bulk solution。迈兰提交简化新药申请(ANDA)后,爱可泰隆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迈兰,迈兰则主张其仿制药“由pH值超出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bulk solution制造”。地区法院最初将权利要求解释为pH 12.5或更高(基于四舍五入规则),但CAFC在2023年发回重审,指出“若无外部证据辅助,无法得出正确的权利要求解释”。重审后,地区法院将“pH为13或更高”解释为pH 12.98或更高。双方均认可迈兰的bulk solution pH远低于12.98,但爱可泰隆称,根据ANDA所示,溶液在制造时处于冷藏状态,“在此低温下测量,pH值超过13”。爱可泰隆还主张,迈兰的制造工艺与专利产品功能(提高制造稳定性)、结果(组合物稳定性)和方式(降低氢离子浓度)相同,构成等同侵权。CAFC在Taranto法官撰写的意见中认为,地区法院对“formed from a bulk solution having a pH of 13 or higher”的解释正确,迈兰的主张无可逆错误。关于内在证据,权利要求语言本身无法解决“pH为13或更高”的解释问题;说明书中将“碱性环境”定义为“pH>7”(仅在标准温度下准确),支持地区法院的解释;审查员的授权理由陈述及发明目的均不支持爱可泰隆的解释。对于外部证据(USP、多本普通化学教科书及专家陈述),CAFC认为地区法院正确认定其表明“制药领域技术人员在提及pH时,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指标准温度下的测量值”,且对证据的评估无明显错误。爱可泰隆还主张地区法院错误认定其被禁止主张等同侵权,CAFC指出,由于爱可泰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缩小了权利要求范围,因此禁止反悔原则使其“不得主张原较宽权利要求涵盖的主题仅为等同物”。爱可泰隆试图证明“权利要求修改与所主张等同物和字面范围的差异无关”,但地区法院和CAFC均驳回该主张。此外,“披露-奉献规则”独立禁止爱可泰隆主张等同理论,其关于所披露的替代pH范围“并非相互排斥”故规则不应适用的论点与该规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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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5/13/cafc-generic-hypertension-drug-infringe-actelions-patents/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5-13 14:15:51 抓取:2026-05-13 18: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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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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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Watchdog
原文时间
2026-05-13 14:15:51
抓取时间
2026-05-13 18: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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