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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mCom IP, LLC诉佛罗里达城市国民银行案作出先例性裁决。CAFC维持了佛罗里达州南区地方法院对mCom IP专利侵权诉讼的驳回,认定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因显而易见性而无效,其理由与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在相关专利无效程序中采用的理由一致。然而,CAFC认为地方法院错误地将本案认定为“例外案件”,因此撤销了地方法院作出的律师费裁决及律师制裁,理由是原告未被证明存在 frivolous 诉讼行为。涉案专利为美国第8862508号专利,名称为“统一电子银行接触点并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的系统和方法”,其权利要求涉及多渠道服务器统一电子银行系统中的接触点以提供定制化客户体验。在该诉讼提起前,Unified Patents已通过双方复审(IPR)程序在PTAB成功无效了该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地方法院认为,mCom IP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要求与IPR中被无效的权利要求在专利性上无实质区别,均构成35 U.S.C. § 103下的显而易见性,且mCom IP未充分指控侵权,因此准予被告的驳回动议,并拒绝mCom IP第二次修改起诉状的请求。随后,地方法院根据35 U.S.C. § 285(律师费)和28 U.S.C. § 1927(律师制裁)裁定mCom IP及其律师承担超87,000美元的费用,其中超50,000美元为针对律师的制裁。mCom IP仅就第17项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认定提起上诉,主张地方法院未实际无效该权利要求,且该权利要求符合35 U.S.C. § 101的专利适格性。CAFC驳回了上述主张,指出地方法院已明确认定权利要求17对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未增加专利性实质内容,且§ 101下的专利适格性不能对抗§ 103下的显而易见性。关于“例外案件”的认定,CAFC强调仅专利无效本身不足以构成依据§ 285裁定律师费的理由。尽管IPR中相关权利要求被认定为不具专利性,但被告未说明为何本案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不能被合理认为具有实质上不同的保护范围,尤其是地方法院审理中显而易见性的证明标准高于PTAB的IPR程序。此外,CAFC认为,起诉状存在形式问题(如“shotgun pleading”)或缺乏法律依据,并不足以支持§ 285下的费用裁决;被告关于其应受mCom IP与NCR公司先前和解协议许可的主张未被地方法院认定;被告虽提及mCom IP提起其他专利侵权诉讼以获取“滋扰性和解金”,但未提供相关和解金额或案件是否涉及本案专利的证据。对于针对mCom IP律师的§ 1927制裁,CAFC指出该条款要求证明律师存在明知或鲁莽地提起frivolous主张的行为,而地方法院未明确认定本案诉讼为frivolous,且mCom IP在无效性、侵权及许可问题上的立场并非完全没有依据。鉴于地方法院仅认定律师缺乏勤勉而非无必要地阻碍诉讼,mCom IP将案件推进至驳回动议阶段具有合理性。最终,CAFC维持地方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决,但撤销律师费及制裁,命令双方各自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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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5/17/cafc-reverses-attorneys-fee-sanctions-while-affirming-obviousness-e-banking-patent-case/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5-17 16:22:11 抓取:2026-05-17 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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