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的正文
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POSITA)有动机将现有技术文献组合成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则该专利权利要求会因显而易见性而不具备可专利性。对此,有一种抗辩理由是“目的受挫”,即组合现有技术会导致其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或变得不可操作(参见In re Fritch案)。然而,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近期的裁决显示其对该抗辩的处理存在差异。例如,在Thermaltake Tech. Co. v. Chen案中,尽管专利权人主张修改会破坏电路传输线并使其失效,PTAB仍作出不利裁决;而在Deere & Co. v. David’s Dozer案中,PTAB因修改会使主要参考文献Funk无法操作(组合与Funk的运行原理相悖)而拒绝启动IPR。此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现有技术组合中“关键功能的丧失”未必导致其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技术人员会权衡组合的利弊。Cook Group Inc. v. Boston Sci. Scimed, Inc.案和In re Gordon案中,修改导致主要现有技术关键功能丧失或设备无法运行,法院因此认定不具备显而易见性;但在Allied Erecting & Dismantling Co. v. Genesis Attachments, LLC案中,尽管修改可能阻碍Caterpillar参考文献的快速更换功能,但因能带来钳口更大活动度的优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PTAB关于显而易见性的认定。综上,若组合破坏现有技术的预期目的,可能表明非显而易见;但若技术人员能识别组合的益处或优势,仍可能认定显而易见。关键区别在于组合是“破坏”还是“阻碍”现有技术的预期目的。在PTAB程序中,请求人应说明组合的具体优势及修改未破坏核心功能,专利权人则需论证修改已超出普通设计权衡,破坏了核心运行原理,最终需综合考虑组合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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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锚点
(如:判决法院/案号/专利号/关键时间点)
后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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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5/20/destroying-intended-purpose-reference-may-not-golden-ticket-patentability/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5-20 12:15:44 抓取:2026-05-20 13: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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