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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海牙公约》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条的误读

IPWatchdog · 诉讼 · 原文时间:2026-02-17 13:15:43 · 抓取:2026-02-17 1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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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一项判决,认定通过电子邮件向两名中国被告送达文书违反了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即《海牙公约》),因此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条不被允许(Smart Study Co.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 U.S. App. LEXIS 33039, at *1 (2d Cir. Dec. 18, 2025))。该案中,原告Smart Study公司(一家拥有“Baby Shark”商标的全球娱乐公司)因涉嫌销售假冒产品起诉两名中国被告,地区法院以送达不当为由驳回起诉,原告上诉。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其审查的是《海牙公约》是否明确将电子邮件列为允许的送达方式,而文章认为正确的问题应是《海牙公约》是否禁止电子邮件送达。《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条规定了三种向外国个人送达的途径:(1)通过国际协议允许的方式(如《海牙公约》授权的方式);(2)在无国际协议或协议允许其他未明确方式时,采用符合外国法律或法院指令的方式;(3)法院命令的不被国际协议禁止的其他方式。多数法院(包括第一、四、五、十巡回上诉法院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第4(f)条并非层级关系,当事人可选择任一途径。然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海牙公约》“创建了一个封闭的服务方式体系”,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海牙公约》规定的方式(第4(f)(1)条)送达,这使得第4(f)(3)条形同虚设。该法院称《海牙公约》禁止通过“邮政渠道”送达,因此电子邮件也被禁止,但文章指出物理邮寄与电子邮件属于不同性质的送达方式。此外,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还错误解读了《海牙公约》序言及最高法院Volkswagenwerk案的判决,将公约“创建适当送达方式”的目的曲解为禁止未提及的方式,而忽视了公约制定时电子邮件尚未存在的事实。目前,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也在审理类似争议案件(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No. 25-2205),该案已完成书面陈述,定于2026年2月25日上午9:30进行口头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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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2/17/what-second-circuit-got-wrong-about-rule-4f-hague-convention/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2-17 13:15:43 抓取:2026-02-17 13:41:45
知识面板
分类
诉讼
来源
IPWatchdog
原文时间
2026-02-17 13:15:43
抓取时间
2026-02-17 1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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