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的正文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In re Forest案中明确,专利若在其到期日之后授权,则无任何价值,既不提供排他权也不提供临时权利,申请人对该专利或其基础申请不具有可认知的利益。根据美国法律,专利期限自授权日起算,至最早主张的非临时优先权申请提交后20年届满,另加根据35 U.S.C. § 154规定的专利期限调整(PTA)。Forest的专利申请因提交时间距最早非临时优先权日期超过21年,无论PTA如何,授权时均已过期。CAFC进一步指出,35 U.S.C. § 154(d)规定的临时权利仅在专利能在到期日前授权并具有排他权时才存在,故Forest无上诉权。2026年6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开始执行该判决,发布《专利警报》,启动新程序识别那些若授权将导致专利无任何期限(且无法通过PTA获得有效期限)的待审申请,并向此类申请人发出说明理由令,要求其解释为何应继续审查。USPTO在2025年7月曾就Forest案申请发出此类命令,要求30天内说明理由。对于尚未达到法定20年期限或已累积显著PTA的后期申请,即使在20年期限后授权,仍可能具有可执行期限。例如,获得2年PTA的申请将在最早优先权日期后22年到期。在法定20年期限过后,获得足够PTA以产生可执行专利期限可能是继续审查的主要理由。PTA在此情境下不仅是延长专利寿命,更可能是将专利期限从审查期间转移到授权后期间,为专利权利的产生提供必要的可执行期限。持续审查期间,USPTO的延迟可能同时将预期授权日和到期日推向未来,PTA的累积可能部分抵消时间流逝导致的期限侵蚀。例如,某申请在法定到期日时有6个月PTA,继续审查一年期间可能累积8个月PTA,但因一年过去,净剩余期限可能从6个月减至2个月。这可能导致专利家族中,早期授权成员已过期,而持续审查的延续申请可能因累积PTA在后期授权后成为唯一可执行成员。《Forest》案及USPTO的响应使得专利期限不再仅是授权后或允许后的问题,对于接近20年期限的申请,授权时剩余的专利期限可能决定其能否成熟为专利。从业者需仔细考虑后期提交申请在到期前授权的可能性,并在决定是否维持待审状态时评估可用的P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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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8/03/risky-business-patent-term-adjustment-in-the-post-forest-era/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8-03 13:49:41 抓取:2026-08-03 14:48:02
来源:IPWatch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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