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的正文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于周五作出判决,维持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作出的不侵权简易判决。该上诉由密歇根大学董事会针对徕卡显微系统公司(Leica Microsystems, Inc.)提起,争议焦点在于涉及荧光检测技术中“超连续谱”白光脉冲的权利要求语言解释。涉案专利为美国专利第7,277,169号,涉及用于含荧光团样本的荧光检测系统,其发明使用超连续谱白光激光激发荧光团,以同时检测多种目标。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均要求“包含整个白光光谱的超连续谱白光脉冲”来激发样本中的荧光团,并声称其区别于现有技术中在光到达样本前使用光学滤波器去除部分光谱的做法。密歇根大学在地方法院起诉徕卡,指控其部分产品侵犯了’169专利的权利要求。徕卡则提出简易判决动议,主张其被诉产品通过从白光脉冲中过滤出几个离散的选定波长来激发样本荧光团,而非权利要求所要求的整个白光光谱。密歇根大学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权利要求并未要求整个白光光谱到达样本。由William H. Orrick III法官审理的地方法院认为,“‘所述超连续谱’语言的范围必然指的是‘包含整个白光光谱的超连续谱白光脉冲’作为激发样本中存在的荧光团的光源”,并据此认定被诉产品未落入该权利要求范围,从而批准了徕卡的动议。密歇根大学及时提起上诉,CAFC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295(a)(1)条行使管辖权。由于不侵权判决完全基于权利要求解释,CAFC遵循SanDisk Corp. v. Memorex Products, Inc.案确立的标准进行重新审查;对于简易判决本身,则适用第九巡回法院的法律,要求以对非移动方最有利的方式查看证据,并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密歇根大学在上诉中主张地方法院对“所述超连续谱”术语的解释有误,在其诉状中称权利要求“未对到达样本的光施加任何要求”。CAFC认为该立场与权利要求的明确语言不符,因为权利要求要求样本的荧光团被“所述超连续谱白光脉冲”激发,“所述”一词作为回指短语,如地方法院所解释,指向该术语出现的原始条款。因此,CAFC同意“‘所述超连续谱白光脉冲’的先行基础是‘包含整个白光光谱的超连续谱白光脉冲’”,并引用其在Summit 6, LL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案中的先前判决,指出使用“所述”一词的权利要求是“回指短语,指代初始的先行短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区分了整个超连续谱和“所述超连续谱白光脉冲的一部分”,认为这一区分表明密歇根大学知道如何起草仅涵盖部分光谱的限制,但在上诉所涉限制中故意未这样做。专利说明书也被引述为表明整个光谱到达样本并反对使用滤波器。在克服现有技术驳回的修改中,密歇根大学曾指出现有技术参考文献Itoh“教导从白光连续光谱中选择几个离散波长并使用这些离散波长,而非整个光谱”,同时声称“本发明使用并要求整个白光光谱来同时激发所有荧光团”。CAFC发现,密歇根大学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多次将其发明与现有技术中“离散”和“选定”波长的教导区分开来,这些陈述支持了地方法院的权利要求解释。法院还拒绝审查密歇根大学提出的与上诉中的不侵权判决无关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援引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 Abacus Software案的观点,即法院不会审查“与判决无关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由于密歇根大学对不侵权简易判决的质疑完全基于其对权利要求解释的挑战,而CAFC采纳了该解释,因此法院维持了简易判决,并表示已考虑密歇根大学的其余论点,但认为它们没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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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8/03/federal-circuit-affirms-noninfringement-finding-claim-construction-grounds-fluorescence-detection-patent-case/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8-03 13:15:06 抓取:2026-08-03 2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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