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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于周三发布了一份由宾夕法尼亚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Cathy Bissoon(经指定审理)撰写的意见书,维持了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决定,即露露乐蒙(Lululemon)已证明耐克公司(Nike)专利的受挑战权利要求不具可专利性。耐克的美国第8,620,413号专利名称为“适应性手表”。露露乐蒙加拿大公司和露露乐蒙美国公司(统称露露乐蒙)向PTAB提出了针对该专利第1-5、7、9、12-14和17-19项权利要求的双方复审(IPR)请求。PTAB认定,权利要求1、5、7、12和17被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美国第6,241,684 B1号专利(Amano)所预见;权利要求2、3、4、13和18因Amano与美国第5,400,794号专利(Gorman)的结合而显而易见;权利要求9、14和19因Amano与美国专利申请公开第2001/0023315号(Flach)的结合而显而易见。耐克对此提起上诉,但CAFC认为耐克的所有论点均不足以支持推翻PTAB的决定。耐克首先主张,PTAB错误地隐含解释了权利要求中要求手表“提示用户在多个连续的运动强度等级下锻炼,其中……运动强度等级基于用户的体能水平”这一限制,删除了“等级”一词并将该权利要求解释为用户的“‘身体特征或属性’可用于‘评估或理解用户的体能水平’”。但CAFC称耐克的这一论点是“语言上的诡辩”。CAFC同意PTAB的观点,即“耐克的解释‘考虑了个体用户的特定体能状况’带来了更多模糊性而非清晰度”。法院进一步认为,PTAB关于Amano预见权利要求1[C]和1[D]的推理没有错误,且大量证据也支持关于结合Amano与Gorman以及Amano与Flach的动机的认定,并引用了PTAB对露露乐蒙专家证词的依赖。CAFC在意见书中写道:“PTAB已给出拒绝耐克各项主张的理由,在此重复并不会使其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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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8/05/nike-loses-to-lululemon-at-cafc-in-appeal-of-ptab-decision-invalidating-adaptive-watch-patent-claims/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8-05 18:15:42 抓取:2026-08-05 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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