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的正文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VL Collective IP, LLC(VideoLabs)诉Netflix, Inc.案作出判决,维持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最终书面决定,认定VideoLabs所拥有的一项内容交付专利的全部被挑战权利要求不具可专利性。VideoLabs拥有的美国专利号7,440,559涉及一种控制内容提供商(服务器)与用户设备(终端)之间多媒体内容流的系统,其权利要求1(作为代表性权利要求)描述了一种处理器,该处理器被配置为从远程终端接收内容状态信息和关于可用内容的服务器状态信息,并基于这两组状态信息向终端发送指示其执行一个或多个控制多媒体内容流动作的响应。Netflix公司曾针对该专利的第1至24项权利要求提起多方复审(IPR),提出三项无效理由:被名为Cassin的已公开专利申请所预见、相对于Cassin与另一项名为Huston的专利的组合显而易见、以及单独相对于Huston显而易见。PTAB在2024年10月的决定中支持了Netflix的所有理由,认定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可专利性,且未应任何一方请求对权利要求术语进行明确解释。在上诉中,VideoLabs提出两项主要主张,均围绕权利要求1中处理器向终端发送“对内容状态的响应,该响应指示终端执行一个或多个动作”以基于终端和服务器状态信息控制内容流的要求。VideoLabs认为,PTAB在认定Cassin公开了该限制时,对“instructs”(指示)一词进行了过宽的隐含解释,主张该术语应要求肯定性的命令或指令,而非终端可简单接受或拒绝的内容;同时,其认为所声称的“对内容状态的响应”必须是由终端发送的内容状态信息具体触发的,而Huston的响应是由源服务器的新内容可用性触发,并非终端提供的状态信息,且其援引说明书中“作为呼叫-响应协议一部分发送的消息”的描述以及词典定义来支持其解读,并认为将“response”解读为需要触发关系是避免该术语与权利要求中单独的“based upon”(基于)语言冗余的必要条件。CAFC对VideoLabs的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同。法院指出,包括权利要求1在内的多项权利要求要求处理器接收终端状态信息和单独的服务器状态信息,并基于两者作出响应,这种结构不利于将“内容状态”解读为必然是响应的触发因素;法院还认为,将“based upon”理解为支配通信内容并不要求“response”(响应)的含义超出终端发送内容状态之后发送的通信,正如法院所解释的,“权利要求中没有任何内容要求‘response’仅仅意味着在终端发送内容状态之后发送的通信”。关于说明书,法院认为其描述了内容流管理器“周期性地”接收终端状态信息,并在提供了终端和服务器状态信息之后作出响应,并未要求终端的传输是响应的直接原因,“响应在接收到终端提供的内容状态‘之后’发生,并不意味着内容状态必然‘触发’响应”,且VideoLabs所依赖的词典定义本身也不要求响应必须由另一行为提示或触发。在驳回VideoLabs的解释后,法院维持了PTAB关于Huston使权利要求1至24显而易见的认定,由于该认定独立支持所有被挑战权利要求的不可专利性,法院认为无需再处理VideoLabs关于“instructs”术语及PTAB对Cassin的依赖的单独主张(VideoLabs的律师在口头辩论中承认,基于Huston理由的维持将使Cassin问题变得无关紧要)。最终,法院驳回了VideoLabs的其余主张,维持了PTAB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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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8/10/cafc-affirms-ptab-win-netflix/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8-10 17:15:05 抓取:2026-08-10 2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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