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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于周五发布了一项具有先例性的裁决,驳回了多个发明人协会对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起诉讼的诉权,这些协会指控USPTO未能修改已授权美国专利封面上的所谓不准确语言。该先例性判决由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Rachel Kovner(经指定审理)撰写。原告包括US Inventor、中南部堪萨斯州发明人协会、明尼苏达州发明人网络、圣地亚哥发明人论坛公司、MercExchange LLC及Paul Morinville,他们起诉USPTO及其局长John Squires,声称美国专利封面上关于保障专利权人排他权的表述因最高法院在eBay v. MercExchange案中的裁决而具有误导性。eBay案裁决使得禁令的获取变得更加困难,此前在认定侵权后会自动颁发永久禁令,而现在法院必须先进行四因素测试以确定是否适合颁发禁令。发明人团体认为,该测试“已消除了专利权人的‘排他权’,使其不再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保证或绝对权利”。他们的诉讼根据《行政程序法》(APA)寻求 declaratory和禁令救济,要求CAFC强制PTO通过通知和评论规则制定程序修改封面语言,并禁止PTO“在授权专利的封面上作出明确的排他权声明”。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此前以缺乏诉权为由驳回了起诉,并拒绝了修改动议。在上诉中,发明人团体主张其根据组织诉权和协会诉权理论均具备诉权,但CAFC认为“两者均不成立”。关于组织诉权,CAFC指出,发明人团体称其被迫花费时间和金钱向发明人解释eBay案带来的限制,从而分散了日常活动资源,这不足以确立诉权。该观点认为,这属于最高法院在2024年FDA v. Alliance for Hippocratic Medicine案中驳回的那种自我施加的支出,组织不能仅仅通过投入资源反对、解释或减轻其不喜欢的政府政策而“花钱获得诉权”,否则几乎任何倡导组织都可以通过花费少量资金应对受质疑的政策来创造诉权。此外,根据Havens Realty Corp. v. Coleman案的先例,这些组织也未确立组织诉权,该案中种族导向行为直接干扰了住房组织的核心咨询和转介服务,而本案中发明人团体自身并未被专利封面误导,其声称的损害源于选择教育可能误解该语言的未指明发明人。最终,上诉法院写道:“上诉人并未指控Havens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关键的那种对核心业务活动的直接干扰,而是最高法院在Alliance案中认为不足的资源分散。”为证明符合“协会诉权”理论,US Inventor提交了三名成员(Schumann Rafizadeh、Venkat Konda和Paul Hayes)的声明,他们称此前误解了其专利上所代表的权利,但每位发明人也承认,在了解eBay案后,已知道禁令救济并非必然。CAFC指出:“既然这些成员都已了解eBay案的裁决,就不存在‘其将再次以类似方式被封面语言错误对待的充分可能性’。”中南部堪萨斯州发明人协会和明尼苏达州发明人网络在起诉书中未主张协会诉权,也未指明面临紧迫损害的成员,尽管他们寻求修改机会,但联邦巡回法院同意地区法院的意见,认为修改是徒劳的,因为这些组织未能确定任何能够弥补该缺陷的额外事实。因此,地区法院的判决被全面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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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8/21/cafc-rejects-inventor-groups-bid-clarify-patent-cover-language-post-ebay/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8-21 14:48:50 抓取:2026-08-21 16: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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