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的正文
2025年,中国相机模组领域的SUNNY诉AAC专利纠纷案(专利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66288号等)引发行业关注,该案最终导致11件专利被宣告无效,其中4件全部无效,唯一原因是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支持。另有两起案例显示,中国最高法院在锂离子电池数值范围专利案中认定权利要求有效(尽管超出说明书披露范围,因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过度实验,(2020)最高法知民终第406、407号),而Sensormatic Electronics Corporation的电子商品监控标记专利因权利要求范围超出实际技术贡献被无效((2016)最高法行申第19号)。这些案例均涉及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即“支持要求”),但与美国相关 doctrine 存在根本差异。美国侧重发明人在申请日是否“拥有”所主张的发明(书面描述要求),而中国以“技术方案”为核心,要求权利要求范围与发明对现有技术的“技术贡献”相匹配,即需考虑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尤其是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和实施例证明的技术效果来界定保护边界。中国最高法院在Sensormatic案中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与专利的技术贡献及说明书公开范围相符,防止过宽保护阻碍科技进步。在技术效果方面,中国最高法院以是否“有理由怀疑”涵盖的子概念或替代方案能解决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效果为标准(如 Eli Lilly 案(2009)知行字第3号)。对比美国Amgen案(关注权利要求是否可实现,即 enablement)与中国SUNNY诉AAC案(关注是否能确信产生相同效果,即支持要求)可见,两国审查逻辑不同。中国的支持要求不仅适用于化学、生物技术等“不可预测领域”,也严格适用于机械、电子等“可预测领域”,常涉及“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而美国实践中对此关注较少。例如,说明书公开包含元件1、2、3且具有“提速”效果的设备A,仅主张元件1的权利要求在美国可能通过书面描述审查,但在中国可能因未记载必要技术特征而被驳回或无效。在SEP池方面,2026年7月Access Advance的HEVC专利池中,华为的美国和中国专利族数量接近(117:125),而谷歌约为3:1,微软约为10:1,部分原因是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起草的说明书在中国审查和诉讼中常因支持要求问题导致保护范围缩小甚至专利失效。在审查阶段,若未考虑支持要求,申请人可能需大幅缩小权利要求范围;在无效阶段,修改空间更窄,易导致专利被无效(如SUNNY诉AAC案中,因未在审查阶段修改“第一透镜”形状限定而最终失效)。因此,针对亚洲市场(尤其是中国)的专利申请,需在提交前强化美国式说明书以适应亚洲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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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锚点
(如:判决法院/案号/专利号/关键时间点)
后续跟踪
(如:上诉进展/和解条款/监管动作/同类案件)
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8/26/why-high-quality-us-patent-specifications-face-fatal-failures-china/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8-26 13:15:58 抓取:2026-08-26 17: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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