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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对无律师代理发明人专利期限调整诉讼的驳回

IPWatchdog · 诉讼 · 原文时间:2026-09-10 20:42:38 · 抓取:2026-09-11 06: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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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Guymon诉Squires案作出判决,维持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一名发明人挑战专利期限调整(PTA)决定的诉讼的驳回。该发明人John Lewis Guymon Jr.拥有美国第10,943,030号专利,涉及创建安全电子文档以实现信息保护交换的方法。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专利授权时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54(b)条授予其1525天的PTA,而Guymon认为自己应获得2327天,并于2023年3月28日请求USPTO局长重新考虑,但该请求被驳回。根据第154(b)(4)(A)条,不满的申请人有180天时间对PTA重新考虑决定提出质疑。Guymon作为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试图在截止日当天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起诉状,但因该地区法院禁止无律师代理的诉讼人未经许可进行电子 filing,随后他通过电子邮件和隔夜快递邮寄纸质副本。邮寄的起诉状日期为9月25日,但法院书记官办公室直到2023年9月27日才收到并归档,超过截止日期两天。USPTO局长和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于2024年3月以缺乏诉权和时效问题为由动议驳回。Guymon请求修改起诉状,称在解决诉权问题前先处理时效问题“不适当”,地区法院允许修改但指出其未直接回应时效问题,其2024年4月提交的修改后起诉状仍未充分解决该问题。地区法院认定原起诉状于2023年9月27日提交,驳回修改后的起诉状,并认为Guymon“明知在最后一天提交会承担重大风险,其未能及时行动是拖延的后果,而非可原谅的疏忽”。Guymon在上诉时由律师代理,提出三项主张。首先,他认为其在截止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起诉状应视为及时,主张《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5(d)(4)禁止书记官因“形式”拒绝接收文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不同意这一解读,指出“形式”指文件内容方面,如案件标题和必要信息,而非提交方式,且该地区法院地方法规要求通过电子案件 filing 系统进行电子 filing,禁止无律师代理的诉讼人电子提交起诉状等启动性文件,Guymon在2023年9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未获授权,地区法院关于时效的认定无误。其次,Guymon称地区法院通过Rule 12(b)(6)动议不当解决了作为积极抗辩的诉讼时效问题。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承认此类驳回通常不适当,但认为本案中起诉状中关于及时性的主张是结论性陈述,与书记官的 filing 印章和案卷条目相矛盾,符合相关标准。法院适用Holland v. Florida案的两部分测试,认定Guymon声称不熟悉地区法院电子 filing 限制属于“普通的可原谅疏忽主张”,而非特殊情况,拒绝发回重审进一步事实认定。最后,Guymon认为地区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驳回而非允许第二次修改起诉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其未提出第二次修改请求为由驳回该主张,并指出无律师代理的身份不要求法院主动邀请进一步修改。最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地区法院对Guymon挑战USPTO专利期限调整重新考虑决定的修改后起诉状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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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引用
原文链接:https://ipwatchdog.com/2026/09/10/federal-circuit-affirms-dismissal-of-pro-se-inventors-patent-term-adjustment-suit-as-untimely/
来源:IPWatchdog
原文时间:2026-09-10 20:42:38 抓取:2026-09-11 06: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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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诉讼
来源
IPWatchdog
原文时间
2026-09-10 20:42:38
抓取时间
2026-09-11 06: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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